| 忠县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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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10-13 14:43 忠县商业委员会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忠县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县外经贸事业发展,根据《重庆市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渝外经贸发〔2001〕106号)、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关于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在区县试点使用管理的通知》(渝外经贸发〔2005〕27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资金来源为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切块下达我县使用、管理的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
第三条: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为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使用方向
第四条: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施外经贸战略,促进忠县外经贸事业发展;
二、符合WTO的基本原则和国际惯例;
三、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
四、公开、公正、规范、科学运用,建立健全监督和约束机制。
第五条: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使用方向及具体用途如下:
一、支持企业为开拓国际市场进行的办展、参展、组团、促销、广告宣传、商标注册和产品认证等国际市场营销活动。
二、促进出口商品的结构调整,扩大出口规模。支持我县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等高附加值出口产品和重点地方出口产品的开发,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
三、支持外经贸人才培训与国际间外经贸学术、人员的交流与合作。
四、支持外经贸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和电子商务发展。
五、资助重大外经贸项目的科学论证以及重点商品、重点市场的研究。
六、建立外经贸企业扩大出口的支持体系。支持成套机电设备出口和国际工程承包。
七、支持开展劳务输出、工程承包等其他有利于促进忠县外经贸发展的事项。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忠县外经贸局和忠县财政局是“忠县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管理,外经贸局负责确定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支持重点,编制中长期计划和年度使用计划,负责项目管理;财政局负责审核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资金拨付,资金使用监督、检查。
第七条:忠县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实行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
2、必须具备从事该使用项目的专业人员和实施条件;
3、最近三年没有骗汇、骗税、走私等违法行为;按国家要求对职工参保,无拖欠职工养老保险费行为;
4、企业具有相应的外经贸经营权和外经贸发展潜力。
第八条:资金使用项目申请
(一)申请使用资金单位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1、项目申请书;
2、项目实施方案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上年度及本年度资产负债表;
5、出具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6、其他相关资料。
(二)申请程序
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查后,向县外经贸局和财政局申报。
第九条:县外经贸局设立项目库,由县外经贸局、县财政局召集有关单位和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论证,评审合格项目进入项目库,符合招标的项目,将通过公开招标方式,择优确定。
第十条:县外经贸局根据忠县外经贸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要求,以及资金数额情况,每年12月提出下年度忠县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使用计划,并商县财政局同意后有目的的按项目支持外经贸企业发展。
第十一条:县财政局根据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按项目审定资金计划将资金直接划拨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二条:忠县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重庆市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及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县外经贸局、县财政局对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实施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需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四条:经批准使用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单位必须专款专用,每年底和项目结束后向县外经贸局、县财政局报送总结材料,全面反映项目执行情况,接受县外经贸局、县财政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县外经贸局、县财政局每年底对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分析,并于次年2月底前将总结上报市外经贸委、市财政局。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五条: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使用单位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并不得擅自改变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用途。对于骗取、挪用、侵占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县外经贸局、县财政局将给予内部警告或通报批评、停止使用并收回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直至取消今后申请使用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的资格,并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县外经贸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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