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重庆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进一步规范了生猪屠宰市场秩序,保证了生猪产品质量,保障了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及合法权益。但近段时间来,我县少数地方相继出现未经审批私自转让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质的现象,扰乱了全县生猪屠宰市场秩序,给全县屠宰管理工作带来了不良影响。为了维护我县正常的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秩序,防止猪链球菌病等疫病的发生,根据《条例》和《办法》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加强生猪等牲畜的屠宰管理,是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广大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举措,是防控猪链球菌病等疫情发生和蔓延、促进生猪生产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事关生态环境保护、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事关屠宰加工技术进步和产业提升。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要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市场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严格执法,切实加大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管力度
(一)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经营管理。定点屠宰厂(场)是生猪流通环节防止疫病传播的最后一道关口,各地各相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通力协作,强化监管。要加强对各定点屠宰厂(场)生猪的检疫及其肉品品质的检验,宰后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品不得放行出场,对不宜送宰的病、死猪和检验不合格的肉品,必须严格按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各相关职能部门对定点屠宰厂(场)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经县政府批准,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
(二)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资质管理。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资质确定属政府许可行为,各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把关。《条例》和《办法》明确规定,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资质不得随意转让、出售或在本企业之外的屠宰场所使用。对私自转让或出售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证照变更手续;对因企业改制等特殊情况确需转让或出售的,业主必须按程序报县政府审批。
(三)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人员管理。国家对生猪屠宰技术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必须具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经考核合格的屠宰技术人员和专职或者兼职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县屠宰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屠宰技术人员和肉品品质检验人员的培训、考核、管理力度。凡屠宰企业相关人员配备不足或没有持证上岗的,要督促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关闭。各屠宰企业负责人要学习掌握屠宰行业法律法规,加强对本企业相关人员的教育。各屠宰企业要努力确保企业负责人和相关技术人员的相对稳定。今后,屠宰企业负责人要发生变更的,必须先征求县屠宰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以确保当地屠宰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加强配合,合力推进生猪屠宰管理工作
要进一步明确生猪屠宰管理的主管和协管部门的职责,继续实行一家主管,多家协管,各负其责的行业管理体制。根据《条例》和《办法》的规定,县商贸流通行政部门为生猪屠宰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畜牧、卫生、工商、环保、质监、物价、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其辖区内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管理。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原则,按照职责分工严格执法,各司其职,协同配合,共同搞好我县的生猪屠宰管理工作。
二○○六年三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