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加强酒类商品流通管理的通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为规范酒类商品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切实保护酒类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人民群众喝上“放心酒”,根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酒类商品,包括白酒、啤酒、黄酒、果酒、滋补酒、食用酒精以及其它含有乙醇的饮料。
二、本通告所称酒类商品流通,包括酒类批发、零售、储运等经营活动。
三、从事酒类商品流通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符合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条件。
四、酒类商品流通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
备案登记制度按照《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酒类商品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酒类商品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
五、酒类商品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六、酒类商品经营者应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
七、酒类商品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应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
八、县商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通告,对本行政区域内酒类商品流通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县工商、质监、卫生、物价、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做好全县酒类商品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九、鼓励酒类行业组建和完善行业自律制度。
十、本通告由县商委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十一、本通告自2006年3月8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二○○六年三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