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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酒类行业协会行规行约
2006-04-10 00:09  文章来源:忠县商委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重庆市忠县酒类行业协会行规行约

2006年4 月10 日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为了进一规范酒类市场秩序,约束经营者行为,维护经营者合法权益,保护消费者利益,使酒类市场更加规范、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要求,特制定本行规行约如下:

第一条  必须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能低于成本价格销售,不得随意降价,恶意竞争。

第二条  必须诚实诚信经营,保证商品质量,不得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短斤少两。

第三条  必须严格执行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重庆市酒类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一)酒类生产企业和批发商不得向未办理备案登记的零售商和经营者提供酒类商品。

(二)批发商向零售经营者提供酒类商品时,应主动提供相关资料。

(三)经营者必须在经营场所醒目处悬挂《酒类备案登记证》。

(四)经营散装酒的商家,其散装酒盛装容器必须符合国家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的标识,并标明开启的有效期和经营者的联系电话。

(五)禁止流动销售散装白酒。

(六)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必须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

第四条  经营者应互相监督,对违反有关规定和不正当经营行为应及时举报,不得知情不报,相互包庇。

第五条  自觉遵守《章程》,履行义务,并及时、准确、无误地向协会提供所需资料。

第六条  要积极配合业务主管部门的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阻挠。

第七条  积极参与本协会开展的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相适应的公益性活动,不得见利忘义。

第八条  积极支持本协会开展的经营情况检查,被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所需资料,不得弄虚作假。

第九条  对上述条款应自觉遵守,如有违反,本协会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媒体曝光、处100至500元违约责任金,直至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取消经营资格。

第十条  本行规行约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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