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酒类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重庆市忠县酒类行业协会。
第二条 协会性质:本协会是在忠县境内从事酒类商品销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及业主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是政府和职能部门对酒类商品销售实施行业管理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协会宗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为政府、行业和会员服务,以协调引导、民主协商、共同发展的原则,维护行业共同利益及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团结和组织全县从事酒类商品销售经营的企业和经营者,研究和探讨酒类行业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规范经营行为和市场经营秩序,维护行业公平竞争,促进全行业的协调、健康、有序发展,为发展忠县经济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忠县商业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登记机关忠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住所:忠县人民路118号(三公里金天门市场)。
第六条 协会投资经费3万元,其中:刘杰1万元,范远权1万元,吴松1万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主要业务范围:
1、宣传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我管理行为。履行政府部门赋予协会管理、实施《行规行约》的权力和职能。
2、接受主管部门委托,参与行业的监督检查和评比工作,协助主管部门制定行业规划,对本行业新办企业或新增网点进行前期咨询调研,为有关部门审批提供论证意见。
3、进行行业内部价格协调,维护公平竟争。对行业内部的价格争议,组织同行议价,对行业内协定的价格进行指导、监督、协调。
4、参与制定、修定本行业管理标准、技术标准、服务标准等工作,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其它标准的产品和企业进行督促整顿,直至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5、按照本行业实际,加强行业统计工作。部署、收集、整理、分析行业统计资料,发布行业信息,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
6、对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开发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并参与项目监督。
7、协助物价和技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搞好价格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查,,打击假冒伪劣酒类商品,反对不正当竟争和违章经营,保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8、协调行业内外关系,组织会员和会员单位在经营、安全、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加强与国内外相关行业组织或同行的联系与交流。
9、反映并协助解决会员的实际困难和正当要求,关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10、承办会员要求开展的有益活动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开展有益于会员和全行业的培训及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凡在忠县境内获准从事酒类商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承认协会章程,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2、凡关心、支持酒类商品管理工作的社会团体、各界人士。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或填写入会申请表);
2、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向县民政局申请办理会员证;
4、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会员代表大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对协会工作进行建议和批评权;
3、有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权;
4、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5、有检举他人违法违章不正当经营的权利和给予保密并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6、有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协会决议,遵守协会章程,维护行业共同利益和协会合法权益;
2、承担协会委托的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应为协会开展活动提供场所和方便,认真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3、积极向协会反应情况,提出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建议;
4、自觉遵守酒类经营的法规和政策,按时按规定向协会提供有关数据、报表、资料;
5、按规定交纳会费;
6、单位会员,应以单位为单位确定一人为全权代表。如因人事变动,要及时书面向协会申请更换代表人名单;
7、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询问、调查并提供相关的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向协会理事会申请,并经批准完清有关手续,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无特殊原因退会不退费。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开展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劝其退会或予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 的组织结构分五个层次,即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按酒类商品、批发、散装白酒经营、啤酒经营进行分类,分类别、分地区建立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在协会的领导下开展行业自律、行业服务等工作。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忠县商业委员会审查并民政局批准同意,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幕会期间领导本团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可不定期地召开会长办公会,研究和通报协会有关重要事宜。
第二十六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分的;
6、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忠县商业委员会审查并经忠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忠县商业委员会审查并经忠县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协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委托副会长代其主持工作或行使权利;
5、协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一条 协会常设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一名,工作人员由秘书处聘请或从会员单位借调。
第三十二条 协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协会理事、常务理事、正副秘书长、正副会长,如有严重违纪违法、犯罪行为,按产生程序给予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协会的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肋;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收取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会费收取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协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政府拔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用适当方式公布。
第四十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前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修改须经事理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修改后的协会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及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经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协会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机关,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6年4 月1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