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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协成立领导讲话
2006-04-12 18:45  文章来源:忠县商委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加强市场监管  确保酒类经营安全

忠县商业委员会   叶世久

2006年4月5日)

同志们:

近年来,我委按照工作职能职责和县委、县政府的工作部署,在加强酒类商品市场监管,维护酒类商品市场秩序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下面,按照县政府领导的指示,我就我县准备开展的酒类备案登记和建立溯源追究制的具体时间、要求和相关规定,作如下安排:

一、重要意义及前期准备工作情况

酒类商品是一种特殊商品,搞好酒类商品流通秩序,关系到国家利益,酒类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至2002年底重庆市取消了酒类经营许可证后,我县酒类经营市场秩序就较为混乱,假冒伪劣酒也随处可见,从全国来看,假酒致人死亡的案件也越来越多,现在国家对酒类经营实行备案登记和溯源追究,对打击假冒伪劣酒类商品和规范酒类经营市场秩序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因此,规范酒类商品流通管理秩序,既是保障广大消费者权益的必然选择,也是建立和谐文明社会关系的客观需要,同时还是促进我县酒类产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要规范好我县酒类商品流通管理秩序,使酒类商品流通管理秩序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就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全面实施酒类商品流通备案登记制和销售溯源制。

(一)及时汇报,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在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重新修订出台后,市商委先后召开两次酒类管理工作会议,对贯彻执行《办法》、《条例》做了具体解释,要求各区县在3月25日前启动酒类经营备案登记工作。我委及时将会议精神分别向县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作了汇报,并积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召开城区部份酒类批发经营者会议,组织学习了《办法》、《条例》和实施细则;二是起草了“关于加强酒类商品流通管理的通告”,并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经县政府同意,已采用电视、报纸、张贴等形式向社会公布;三是我们正积极筹备组建酒类行业协会,用行业自律配合行政管理来规范酒类商品经营市场。

(二)领导重视,确保责任落实到位。3月23日,副县长袁大凡召集县工商、卫生、质监、公安消防等单位相关人员会议,专题研究如何加强我县酒类商品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部署酒类商品流通备案登记和销售溯源制度的工作措施。

(三)加大宣传,确保政策法规贯彻到位。抓好酒类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法规教育,是规范酒类商品市场秩序的前提和基础。为增强广大酒类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政策法规观念,提高他们依法诚信生产经营的思想意识,我委通过召开酒类经营者会议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贯彻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和重庆市商委关于酒类管理的意见及工作要求,增强了酒类商品经营者守法经营意识。

二、备案登记工作安排

根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重庆市商业委员会《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和要求,我委应在3月31日前完成酒类备案登记工作,但由于前期相关资料多、工作量大。经县领导同意,我委拟在近期全面启动酒类备案登记和溯源工作。

(一)办理酒类备案登记时间:2006年4月15日至2006年9月30日。

(二)酒类备案登记工作程序:

    1、经营者在商委领取备案登记表,了解填表事项和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2、经营者提交备案登记表、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业主身份证复印件;

    非业主本人亲自办理的,受托人应当提供业主身份证复印件、业主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经审查后符合规定要求的,核发备案登记表,加盖忠县商业委员会印章;

    4、备案登记材料审查和核发备案登记表的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县商委不予受理备案登记材料或经审查后不予备案登记的,向经营者说明原因。

(三)酒类备案登记材料的要求:

    1、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填表内容完整、准确、真实;

    2、经营者已经知晓备案登记表附注的责任条款并加盖单位经营者的印章或由个体工商户业主签字盖章;

    3、备案登记表、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所载的经营者名称、业主名称、经营地址应当一致;

    4、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应当在有效期内;

    5、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业主身份证的复印件均应加盖单位经营者的印章或由个体工商户业主签字盖章;

    6、授权委托书应当由业主签字盖章。

    7、酒类批发经营户的储存场所必须是消防部门认可的消防合格场所。

(四)变更:

  备案登记表被损坏或遗失,经营者向县商委申报作废和补发。

    备案登记表或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经营者应当在30日内向县商委办理变更手续,换发备案登记表。

    三、相关法律责任

   (一)违反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六条:“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第十条第一款:“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等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酒类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应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详细记录酒类商品流通信息。《随附单》附随于酒类流通的全过程,单随货走,单货相符,实现酒类商品自出厂到销售终端全过程流通信息的可追溯性。《随附单》内容应包括售货单位(名称、地址、备案登记号、联系方式)、购货单位名称、销售日期、销售商品(品名、规格、产地、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数量、单位)等内容,并加盖经营者印章。”第十五条:“酒类经营者采购酒类商品时,应向首次供货方索取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限生产商)、登记表、酒类商品经销授权书(限生产商)等复印件。  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应索取有效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复印件以及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或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单据;对进口酒类商品还应索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核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和《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复印件。酒类经营者应建立酒类经营购销台帐,保留3年。”等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 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固定地点贴标销售散装酒,禁止流动销售散装酒。散装酒盛装容器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要求,粘贴符合国家饮料酒标签标准的标识,并标明开启后的有效销售期、经营者及其联系电话。”第十七条:“酒类经营者储运酒类商品时应符合食品卫生管理、防火安全和储运的相关要求。酒类商品应远离高污染、高辐射地区,不得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等物品混放。”等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酒类经营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予以明示。”等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禁止批发、零售、储运以下商品:1、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体健康物质兑制的酒类商品;2、伪造、篡改生产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的酒类商品;3、侵犯商标专用权等知识产权的酒类商品;4、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过保质期等的酒类商品和非法进口酒;5、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酒类商品。”等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酒类经营者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情况,不得擅自转移、销毁待查受检酒类商品。”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同志们,
酒类商品监管工作,既是一项民心工作,又是一项系统工作。今后,我委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酒类商品批发经营管理规范》、《酒类商品零售经营管理规范》和修改后的《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把搞好酒类市场的监管工作作为直接关系我县经济发展,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党和政府的形象和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一是安排专人负责,对辖区酒类市场进行日常巡查,及时查处不法生产者和经营者;二是采取公布举报电话等多种形式,鼓励消费者举报制售假冒伪劣酒的违法行为;三是发挥酒类行业自律作用,督促酒类生产经营者互相监督。通过这些措施,进一步加强酒类商品的监管工作,确保了我县酒类商品市场的规范运行,维护我县酒类市场的良好秩序。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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