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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县酒类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2006-04-10 00:07  文章来源:忠县商委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忠县酒类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2006年4月10日协会第一届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忠县酒类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团体会员的条件应符合《忠县酒类行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会员入会手续

 

第三条  凡自愿参加本协会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协会提交入会申请,加盖印章后,交协会秘书处。

第四条   协会秘书处根据《忠县酒类行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后,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通知申请单位和个人填写协会会员登记表和其它有关手续。

第五条  会员一经批准,由协会颁发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会员证书。会员证书如有丢失必须声明作废,并向协会申请补发。

 

第三章  退会手续

 

第六条  会员因下列原因,要求退会时,应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请,并将证书交回协会注销。

(一)会员因自身愿望;

(二)因单位撤消或其它原因。

第七条  退会单位必须在退会前完成在协会内所承担的任务。若不履行该项任务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该退会单位承担。

第八条  协会对劝退或除名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后,将在协会内部通报,并责成其交回会员证书注销。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会员享有本协会章程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会费

 

第十条  本协会团体会员交纳的会费标准是:

企业单位会员:会             1000元

副会长           800元

              常务理事单位     300元

              理事单位         100元

              企业会员单位      300元

              个人会员          30元

第十一条  申请入会的单位,从接到协会秘书处通知后的十五天内,按要求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新批准入会的单位,应从接到本协会批准通知后的十五天内,交纳第一次会费,上半年批准入会的会员,应交纳全年会费,下半年批准入会的会员,应交纳半年的会费。

第十三条  一年内不交纳会费的会员,即视为自行退会,并通报全体会员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第一届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常务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条款如需要修改,需经协会理事会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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