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酒类行业协会组织工作条例
(2006年4月10日协会第一届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全体会员代表大会
第一条 根据《忠县酒类行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忠县酒类行业协会全体会员大会(以下简称会员代表大会)为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由理事会民主协商决定。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情况下每四年召开一次,根据情况可提前召开,由协会理事会筹备召集。会员代表大会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时方能召开,协会秘书处需将开会日期、地点和建议大会讨论的主要事项于会议举行前一个月通知会员代表。
第四条 主席团主持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由常务理事会民主协商产生。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审查通过理事会的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
(三)审定和修改章程;
(四)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
(五)审议会员代表的提案;
(六)讨论会员代表大会认为需要讨论的事项。
第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的方式,由主席团决定。
第二章 理事会
第七条 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组成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负责协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协会。
第八条 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务理事会召集,理事长主持。理事会需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协会秘书处应提前将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理事。
第九条 理事会进行选举和通过表决的方式,由常务理事会商定。
第十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企事业单位的理事成员是单位的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的委托人。
第十一条 理事应按时出席理事会会议。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需提前向协会秘书处请假,并委派代表参加。
第十二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负责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确定协会常设的工作机构、分支机构和人员编制;
(五)审查通过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报告;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协会章程修改意见;
(七)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八)协调和处理理事会的有关重大问题;
(九)处理会员代表大会委托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 常务理事会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
第十四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后召开,协会秘书应提前半月将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讨论的事项通知常务理事。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应按时出席常务理事会,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需提前请假,并委派代表参加。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进行选举或通过决议的方式,由常务理事会共同民主协商决定。
第四章 理事长、副理事长
第十九条 协会设理事长一名,常务副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期间,由常务副理事长主持日常工作。其人选由理事长中提名,经常务理事会确认。理事长、副理事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五章 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二十条 协会常设机构秘书处。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人选由协会理事长提名,副秘书长人选由秘书长提名,经理事会确认后,由协会法定代表人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六章 协会工作机构公支机构
第二十一条 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协会可根据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发展情况设立若干工作机构或分支机构。
第二十二条 协会的工作机构或分支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份,不具备法人资格。在协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这些机构的作用是:
(一)有利于协会日常工作的开展;
(二)为政府、行业、会员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
第二十三条 协会的工作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由协会聘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经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