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酒类行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2006年4月10日协会第一届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忠县酒类行业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团体会员的条件应符合《忠县酒类行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会员入会手续
第三条 凡自愿参加本协会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协会提交入会申请,加盖印章后,交协会秘书处。
第四条 协会秘书处根据《忠县酒类行业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资格审查后,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通知申请单位和个人填写协会会员登记表和其它有关手续。
第五条 会员一经批准,由协会颁发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会员证书。会员证书如有丢失必须声明作废,并向协会申请补发。
第三章 退会手续
第六条 会员因下列原因,要求退会时,应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请,并将证书交回协会注销。
(一)会员因自身愿望;
(二)因单位撤消或其它原因。
第七条 退会单位必须在退会前完成在协会内所承担的任务。若不履行该项任务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该退会单位承担。
第八条 协会对劝退或除名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后,将在协会内部通报,并责成其交回会员证书注销。
第四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会员享有本协会章程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会费
第十条 本协会团体会员交纳的会费标准是:
企业单位会员:会 长 1000元
副会长 800元
常务理事单位 300元
理事单位 100元
企业会员单位 300元
个人会员 30元
第十一条 申请入会的单位,从接到协会秘书处通知后的十五天内,按要求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新批准入会的单位,应从接到本协会批准通知后的十五天内,交纳第一次会费,上半年批准入会的会员,应交纳全年会费,下半年批准入会的会员,应交纳半年的会费。
第十三条 一年内不交纳会费的会员,即视为自行退会,并通报全体会员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第一届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常务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条款如需要修改,需经协会理事会三分之二的多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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